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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一次性收取房租的账务处理方法

来源:沈阳沈河区会计培训机构    时间:2018/1/27 17:48:29

  单位一次性收取房租这件事情,我们应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呢?沈阳沈河区会计培训机构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

  1.一次性收取房租的,应该在收到房租时一次性缴纳增值税。

  2.免租期并不属于“无偿”,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,因此免租期内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。

  3.公司在收到租金的时候一并收取承租方的物品损坏赔偿金,属于因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款项,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。

  4.免租期内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。

  政策依据:

  1.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附件1: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第四十五条规定,增值税纳税义务、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:

 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、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,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。

  2.《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58号)规定:

  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印发)第四十五条第(二)项修改为“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,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”。

  3.《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>的公告》(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):

 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,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:

  (一)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,按照5%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。

 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(市、区)的,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,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。

 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(市、区)的,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。

  (二)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,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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