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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沈河区会计培训班分享票据法中,提示付款期限与付款期限有何区别

来源:沈阳沈河区会计培训机构    时间:2018/8/17 11:46:49

  票据法中,提示付款期限与付款期限有何区别?与沈阳沈河区会计培训学校小编来了解下吧。

  提示付款期限,是指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票据债务人提示付款;若超过规定期限,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,只能向承兑人或出票人行使权利。提示付款期限都是票据法中明确规定的。

  付款期限,指的就是票据上所记载的付款的期限。

  简单的说,付款期是确定汇票到期的期间,提示付款期是持票人可以拿钱的期间。比如,一张商业汇票(出票后定期付款)付款期是6个月,出票日期是1月1日,那么该汇票的到期日就是6个月之后(这里就是付款期),也就是到期日是7月1日,提示付款的日期是到期日期10日内,也就是提示付款期是7月1日—7月11日(这里就是提示付款期)。

  商业汇票由于是期票,当时您拿到时必须等到一定时间后才能取得票据款,但这个期限不能过长,因此我国法律规定这个期限长为6个月,也就是从“出票日”起到“到期日”止的这段时间,长不能超过6个月。如果超过此期限,那么付款人是可以拒绝付款的。

  【票据权利时效与提示付款期限有什么区别?】

  票据权利时效,是指超过这个时效,票据权利人就不再享有票据权利,即不得再向任何人提示付款;其票据权利消灭。

  提示付款期限,是指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;若超过规定期限,则丧失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,只能向承兑人或出票人行使权利。(提示承兑期限,就是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;若超过规定期限,则丧失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,只能向出票人行使权利。如果承兑人仍愿意接受承兑,则此时就是只能向承兑人或出票人行使权利)

 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:

  (一)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,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。见票即付的汇票、本票,自出票日起二年;

  (二)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,自出票日起六个月;

  (三)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,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;

  (四)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,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。

 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:

  (一)见票即付的汇票,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;

  (二)定日付款、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,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。

  (三)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。

  (四)本票中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的2个月内行使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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